(2015)闵少民初字第36号
原告谈甲。
法定代理人谈乙。
法定代理人鲍某某。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XX小学。
负责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俊平,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甲。
法定代理人王乙。
被告王乙。
被告谢某某,女,户籍地同被告王甲。
原告谈甲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XX小学(以下简称XX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30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王甲,以及王甲的法定代理人王乙、谢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王乙称,在本案事发之前其与谢某某已离婚,王甲随被告王乙共同生活,原告据此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甲的法定代理人谈乙,被告XX小学的委托代理人毛俊平,被告王乙(暨被告王甲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甲诉称,原告原系被告XX小学二(一)班学生,被告王甲系同年级二(二)班学生。2014年2月14日下午第一节拓展课,其与被告王甲均参加了网球兴趣班。上课时,体育老师褚某某安排学生在网球场上练习挥拍敲背动作,原告站在被告前面,两者相距一米左右,当原告练习双手握拍由左向右后方反手挥拍敲背,头部则扭向左侧,恰逢被告王甲练习双手握拍由右向左后方正手挥拍敲背,头部扭向右侧时球拍打到原告脸部,致原告牙齿断裂受伤。当时,褚某某老师遂将原告送至校医务室进行简易处理。之后,原告至班主任老师施某某教学的教室,向其反映了原告受伤经过。施某某老师及时将原告受伤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原告父母,并陪同原告至医院诊疗,随后原告父母亦赶至医院,并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原告认为,原告系在学校正常教学课上受伤,而原告的损害后果系由被告王甲行为所致,被告王乙系被告王甲的监护人,应对被告王甲的民事赔偿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家属护理误工费120元(60元/天×2天)、营养费200元(40元/天×5天),以上合计520元。
被告XX小学辩称,对原告受伤经过无异议,就被告XX小学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处理,就原告诉请主张的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均无异议。
被告王甲及被告王乙辩称,被告王甲系被告王乙之子。对于原告受伤经过无异议,对原告诉请主张的费用的合理性无异议,现同意就原告的损害后果同意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中,本院向被告XX小学的师生了解原告受伤事发经过,并制作调查笔录。
褚某某陈述:其系XX小学体育教师。2014年2月14日下午第一节课为拓展课-网球兴趣课,参加该兴趣课的学生为高年级及低年级学生报名后经选拔参加,谈甲及王甲当天参加该兴趣课学习。课上,其安排学生在网球场区域练习挥拍敲背技术动作,王甲在练习过程中不慎挥拍打到谈甲脸部,致谈甲牙齿断裂受伤。当时,其马上将谈甲送至医务室,并采取了简易救治措施。同时,其立即通知谈甲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施某某。
施某某陈述:其系原告所在班级的班主任。2014年2月14日下午第一节课,其亦在教室上课。上课过程中,谈甲到其上课的教室,向其反映了自己在上网球兴趣课上受伤经过,其电话联系谈甲家长后,将谈甲送医院诊疗。之后,谈甲父母亦赶至医院。次日,谈甲正常上学,并未因伤停学。此后,学校老师及王甲家长也上门慰问过谈甲。
蒋某某、黄某某各自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其与谈甲同系网球兴趣班同学。事发当日网球课上,体育老师将学生分为两组,谈甲及王甲被安排在一组,其则在另一组,两组在网球场的两个半场上面对面,当时体育老师安排大家练习挥拍敲背动作,其听到谈甲大叫一声,抬头一看,谈甲牙齿出血了,王甲遂向谈甲口头道歉。之后,体育老师遂将原告送至医务室治疗。当天参加网球兴趣课的学生有35人左右,网球场地不大,大家在场地上练习时有点挤,每个人之间的距离在1米左右。
诉讼中,原、被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XX小学二年级(一)班学生,被告王甲系二年级(二)班学生,被告王乙、被告谢某某系被告王甲父母亲。2014年2月14日下午第一节拓展课,原告及被告王甲均参加网球兴趣课学习。体育教师褚某某安排近35名学生在网球场地分两组练习挥拍敲背的技术动作,原告与被告王甲前后相距1米许,原告在练习由左向右后方反手挥拍敲背,头部则扭向左侧,被告王甲练习双手握拍由右向左后方正手挥拍敲背时,球拍打到原告脸部,致原告受伤。当时,体育教师褚某某将原告送至校医务室作简易清创处理,同时联系原告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施某某教师。之后,原告自行走至施某某教学的教室,并向施某某教师讲述了受伤的事发经过,施某某教师及时与原告父母电话联系,并将原告送至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医院救治,之后,原告至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门诊治疗,诊断结论为:冠折,建议18周岁后行冠修复。原告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嗣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5年1月13日,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2015年1月30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王甲、王乙、谢某某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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