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唐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
被告张某,女,1983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
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和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儿子出生后,因经济负担加重双方矛盾增多。加之原告是入赘女婿,在家受到被告及其家人的指责和嫌弃,平时两人缺乏沟通,故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育费1000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经过三年恋爱才结婚,婚后三年才生育儿子,所以感情深厚。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因交友不慎曾犯罪被判刑,但被告仍对其不离不弃,为此事到处奔波。目前双方的婚生儿子尚小,且体质较差,希望为儿子创造完整的家庭生活环境。且被告目前仍对原告存有感情,故希望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儿子出生后,因经济拮据双方矛盾增多。2014年11月中旬,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今年2015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现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琐事和原告认为被告及家人对其不满、嫌弃所致。在本案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认为双方感情深厚,自己目前对原告亦存有感情,也希望给年幼体弱的婚生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鉴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分居时间较短,据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被告及其家人应多给予原告信任和尊重,原告则应给予被告及婚生儿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夫妻间加强沟通、多担责任,那么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得到改善。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干华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梦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