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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1854号
原告:曹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海丽,农民,郓城县盛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修盟,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尔怀
审 判 员  李光军
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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