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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任某,居民。
被告:孟某,郓城县医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海祥负担。
审判员  李虹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侯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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