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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被告王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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