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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以被告吴某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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