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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东明县。
被告冯某某,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东明石化职工,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3月24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华
审 判 员 赵相旗
人民陪审员 张凤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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