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068号 (2)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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