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1978号(2)
5、诉讼过程中,原某提供证据、2010年4月朱秀英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1份,内容为:“我老头是在2007年农历11月初七去逝的,他在死以前,向我说了一个事,原来的老房三间给爱菊盖的,拆迁分两处楼上(二楼)楼下,我住楼下这处是爱菊的,我死以后归爱菊,我也同意他向我说的这个事。”材料下面还载有以下内容:“有长女王某甲把母亲朱秀英和小弟王某戊照顾到终年。”后附有二姨、三姨、小姨、小姨夫的签名。该材料上还有朱秀英、证明人石锡京、代书人卢某的签名及捺印。原某以此证明被继承人朱秀英、王风元对本案争议遗产一致的处分意见,同时可以证明朱秀英2011年3月29日所立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原某主张石锡京已死亡,申请代书人卢某出庭作证,证人述称:1998年到1999年左右,证人给王某甲处理两个家庭纠纷时相互认识,此后王某甲碰到法律上的问题就来咨询证人,当时王某甲的母亲朱秀英还在世。2010年,具体几月份忘了,王某甲联系证人去了朱秀英家里(在东大村),朱秀英当时在床上,证人根据朱秀英所述内容进行了整理,写完以后又念给朱秀英听,朱秀英说可以了,证人就在代书人处签名。在场人有证人、朱秀英、王某甲。朱秀英的签名及手印均是其本人所作,当时朱秀英的神智清醒,可以下地走动,能够自理。朱秀英当时表示拆迁所分两处房屋,其中一楼给王某甲,二楼给朱秀英有精神障碍的儿子,但是二楼给其儿子没有写到遗书里。关于材料中其他人的签名,证人不清楚,证人只是听朱秀英说过这个事情其他亲戚都同意。
原某提供证据、朱秀英于2011年3月29日所留遗书1份,内容为:“1983年2月份我女儿(爱菊)与她丈夫离婚,当时她的孩子刚出月子,离婚后,我女儿(爱菊)没有房子住,向村委申请宅基地盖房,村委给批了,我女儿(爱菊)拿上钱房子就盖起来了,现在分这两处房子其中有女儿(爱菊)一处,我死后归爱菊所有,立下遗书为证,都要安我的遗书办,不能违反”。该遗书上有朱秀英、石锡京、房某的签名及捺印。原某以此证明涉案房屋在申请建设方面曾与原某有直接关系,是原某在多年前自行向村委申请的宅基地并出资建造,属于原某财产,朱秀英明确了该事实,并以遗嘱的形式将该房屋留由原某个人继承。原某申请房某出庭作证,证人述称:证人与王某甲以前都是卖面包的,通过做买卖相识,证人又通过王某甲认识了朱秀英。2011年,具体几月份证人忘记了,王某甲称其母亲找证人有点事,证人便去了朱秀英家。朱秀英在东大村以前有几处平房证人不知道,证人去的是一处楼房,是一楼,在场人有证人、朱秀英、王某甲、还有一个姓石的老头。当时朱秀英陈述内容,证人书写,写好后又给朱秀英读了一遍。朱秀英的签名及手印均是其本人所作,当时朱秀英的身体还可以,就是不能下地走动了,精神状况很好。
原某提供证据、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于2011年3月29日出具的××鉴定证明书1份,证明朱秀英具有自主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遗产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有原某提交的证明材料、遗书、××鉴定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在案为凭。
本案争议焦点:1、原某提交的2010年4月的书面材料及2011年3月29日遗书的效力问题。2、涉案房屋应否分割及如何分割的问题。
原某主张,1、原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应予认定。2、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原某在父母在世时与父母共同居住,被告王某戊有时回涉案房屋居住也是原某照顾,因此原某对父母及被告王某戊尽了主要的赡养和扶养义务。且朱秀英在遗嘱中明确说明王风元的意思表示与其一致,故102户房屋应全部由原某继承所有。原某不申请对102户房屋进行评估。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主张,1、原某提交的2份书证没有法律效力,具体理由如下:2010年底到2011年初,朱秀英在高迎春诊所被诊断患有××等,这是在制作遗书前所做的检查。因此,被告认为在立遗书时,朱秀英的××及精神属于不正常的状态。被告提交加盖高迎春诊所印章的处方1份,证明上述主张。朱秀英不会写字,不可能在遗书上签字捺印。两位证人均与原某有利害关系,且2011年3月29日遗书中没有写明是涉案房屋,故证人证言不应采信。原某提交的××鉴定证明书印章不清,且是先盖章后填写的内容,也无相应的缴费单据相互印证,属无效证据。居委会主任所述能够证明44号房屋系王风元申请建造,属王风元与朱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书中所述不符。2、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回迁至102号房屋后,王风元、朱秀英及被告王某戊共同居住,在此期间,王某戊患病时主要由王某乙和王风元照顾。2005年王风元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由3被告照顾。2006年王风元去世后,3被告照顾朱秀英直至其去世,原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对102户房屋要求由原某及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分得相同份额,因被告王某戊有××,同意给其多分。3被告均不申请评估房屋。原某对被告提交诊所处方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朱秀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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