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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尹某某,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国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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