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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169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杜智民,招远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6日在招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接受被告的彩礼款1.6万元,因被告没有返还理由,原告不返还。被告所称戒指原告没有看见。关于被告父母给的2万元是被告告诉原告的,就算是有也是在生活中花了,原告不予返还。原告流产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找工作原因产生纠纷,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返还彩礼款19400元、金戒指一枚及购车款2万元。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补偿13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6日在招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8月5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同年8月14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17日,原告在怀孕5个多月时到招远市中医医院流产,花医疗费1596.84元。同年12月12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2013年7月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现在被告处有婚前个人财产被两床、褥子两床。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原告主张婚后花1.5万元购买吉利轿车一辆。被告称鲁Y8GXXX号吉利轿车是自己婚前花1.2万元在招远市配件城购买的二手车,并提交行驶证,该行驶证记载所有人林某某,注册日期2005年1月18日,检验至2014年1月18日。被告向本院提交2012年3月20日卖车协议,证实在原、被告结婚前,原车主刘某某将吉利轿车以12700元卖给被告。婚后准备将该轿车卖给林某某,所以登记在林某某名下。由于林某某没有给钱,所以车没卖给他。婚后其父亲给2万元,让被告把吉利车卖掉再去买一辆车,款放在家中被原告拿走。原告称,被告提交的行驶证是假的,其看见行驶证过户在被告名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卖车协议不认可,称车是婚后在2012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后买的,是否买刘某某的不清楚。婚后被告父亲曾打算给2万元买车,现在的吉利车或许就是用这2万元买的,或许被告把这2万元挥霍了,该2万元不在原告处。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到招远市车管所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该车原所有人张某某,后几经买卖,先后登记在郑某、张某、郑某某名下。2012年4月11日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同年7月16日登记在林某某名下。本院调查刘某某,其称自己是从烟台郑某某处购买的吉利轿车,2012年4月11日过户到自己名下。同年4月11日至7月16日,徐某某将自己一辆面包车卖给刘某某的老板,卖2000-3000元,当时自己将吉利轿车以12700元卖给徐某某,签订卖车协议时徐某某要求把时间提前到2012年4月11日前,这样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当时徐某某妻子可能怀孕了。卖车后徐某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经多次催促,徐某某答复让过户到林某某名下。原告对调查笔录有异议,称2012年4月11日买的车,2012年7月16日,被告私自转给别人,但被告一直在使用。被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审理中,双方对吉利轿车价值协商不成,本院限期原告申请价值认定,逾期本院对吉利轿车不予审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未申请价值认定。
被告认可在自己处有原告婚前财产被、褥子各两床。
被告称,原告带走被告婚前财产电脑一台、餐具一套,原告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被告还称,婚前被告父母给原告1.9万元,让原告买家电,但原告没有购买家电,钱在原告处。婚前给付彩礼都是被告父母出去借的,造成经济困难,被告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比以前生活困难了,但没提交证据。原告称婚前被告父母给彩礼款1.6万元不是1.9万元,彩礼钱是被告父母给的,被告父母已经退休,被告父母生活条件不低于当地生活标准,被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是被告的问题,因为他懒,所以被告没有理由让原告返还彩礼款。
本院调取(2012)招民初字第2003号原、被告离婚案2013年9月5日开庭笔录中,被告称,原告婚前财产只有被、褥子各两床,婚前给原告19400元。婚前被告购买吉利牌轿车一辆,花13000元。婚后给原告买金戒指一枚,被告父母给原告2万元,让再换辆新车。原告称,婚前被告给彩礼款1.6万元,不是19400元。吉利轿车是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4月20日花14000元购买。被告没有给原告戒指,被告父母给了2万元,但原、被告买吉利车花了1万元,剩下的1万元生活费、流产用了。被告家中有机动车过户本,因婚前被告有辆面包车,婚后卖了3000元加上1万元(被告父母给),在过户的当天就买了吉利轿车。被告称吉利车没过户,婚前是有一辆面包车,但婚前已经卖了。原告称2012年2月15日因血压低,洗澡不慎摔倒流产,花医疗费2349.84元。被告称原告流产是她自己去医院的,不是洗澡摔倒的,花多少钱不清楚。2012年9月25日的庭审中被告称,婚后被告父母给被告2万元让买车,被告把钱放在家中,后原告拿出该2万元存在银行。原告称,被告讲的婚后2万元也对,但1万元被告买车花了,另1万元用于流产、生活费用花了。对以上开庭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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