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41号 (3)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袁 婷
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姝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