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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84号 (2)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3日王某某在宁波路XXX号当班开电梯。当日21时10分许,刘某某和邢某某乘电梯上楼。到五楼后因没有他人使用电梯,王某某将电梯停在五楼。约二分钟后,邢某某在大声叫喊:“打110”,后来楼道内的居民在叫袁某在用刀砍人。王某某把电梯开到底楼等警察。不久警察和120救护车到达。刘某某被救护人员抬进电梯送下楼,满脸是血。之后袁某的母亲也被救护人员抬进电梯下楼,最后是袁某被警察带下楼。袁某母亲与刘某某夫妇的矛盾是因为袁母亲在公用部位乱堆物引起的。袁某平时是靠捡瓶子垃圾为生,平时不太说话,其母亲说他脑子不好用。案发前一个星期王听说袁某和刘某某夫妇发生过肢体冲突。案发后邢某某告诉王某某,袁某用刀行凶的时候,邢某某不敢进卫生间,去敲袁家的房门叫袁的母亲。
  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系外滩街道东风居委会工作人员。袁某家于2009年左右购买了宁波路XXX号XXX室,搬进来之后潘某某和刘某某家因为公用部位的使用问题产生了矛盾,袁某没怎么参与过两家的争吵。居委会多次为两家协调,期间听潘某某说过袁某患有XXX疾病。听邢某某说两家有一次差点打起来,当时刘某某的儿子刘学侃在家,两家吵起来的时候刘学侃抄起一只酒瓶作势要打潘某某,但是被其他邻居拉开了。两家争吵起来也打过110。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宁波路XXX号5楼公用卫生间。洗手间地面散落一双红色棉拖鞋和一双蓝色塑料拖鞋。南侧坑位中的抽水马桶座盖、水箱、地面、坑位木质分隔板壁和南窗下的白色瓷砖上,均见有一定量的血迹。相关物证、血迹予以提取。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4日调取作案凶器金属折叠刀一把,扣押袁某作案当时所穿着的黑色夹克衫、黑色长裤、蓝色棉毛衫、米色针织衫。
  7、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标记为“马桶北侧木板上提取”、“马桶水箱盖上提取”、“马桶南侧墙上提取”、红色棉拖鞋左鞋鞋面血迹、蓝色塑料拖鞋左鞋鞋面上血迹、标记为“犯罪嫌疑人袁某”的深色外套右袖口处、浅色毛衣领口处、棉内衣左袖口处、长裤臀部血迹、标记为“犯罪嫌疑人袁某左手上”的血迹、标记为“犯罪嫌疑人袁某脸上”的血迹为死者刘某某所留。
  不能排除标记为“东墙地面提取”的血迹、红色棉拖鞋右鞋鞋内侧血迹、标记为“犯罪嫌疑人袁某”的浅色毛衣胸口处血迹为潘某某所留。
  不能排除弹簧刀刀刃上血迹中混有刘某某和潘某某的生物性物质。
  8、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确认书》证实,死者刘某某头面部、颈部、左胸部及四肢等处检见多处创口。其中左眼部见3.5×6厘米的不规则创口,右眼部见2×2.5厘米的不规则创口,两眼球均破裂。左上胸部腋前线附近检见长度为7.3厘米的创口,深达左侧胸腔,左侧胸腔内大量积血。左肺上叶检见一处长4.5厘米的破口,深达肺叶边缘。全身体表皮肤及胸腹腔各实质性脏器均呈贫血状。刘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胸部、头面部等处,伤及左肺上叶等致大失血而死亡。
  9、上海市闸北区XXX疾病防治院《门诊病历卡》、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袁某有精神疾病诊疗史;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袁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10、被告人袁某当庭供述,案发前袁某和母亲潘某某住在宁波路XXX号XXX室,潘某某因为生活琐事和隔壁邻居510室的刘某某夫妇关系一直不是很好。袁某基本都不参与两家之间的矛盾和口角。案发前一个星期,潘某某与刘某某家发生争吵,袁某与刘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袁打不过刘某某,被他打了十几拳。之后袁某发现被刘某某打的头部一直很疼,就想报复刘某某,从家里工具箱内找了一把带锁扣的折叠单刃刀,准备有机会用刀捅刘某某。2014年3月13日21时左右,袁某听到楼道里有人走路的声音,袁某出门看见刘某某在楼道的公用厕所里小便,就拿刀直接对着刘后脑勺捅了两刀,刘转身,袁对着他的头部又使劲捅了五六刀。袁某的母亲抢过袁某手中的刀,袁某又抢回刀,其间将母亲的手割破。继而袁某又朝着刘某某头部戳了几刀,刘某某倒在厕所内,没有反应了。袁某就把手中的刀扔在地上。袁某听到邢某某在洗手间外报警。大约过了一刻钟,民警到场把袁某带至派出所。袁某知道头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所以用刀戳刘某某的头就是为了杀死他。袁某把刘某某捅了之后原本打算跳楼,但怕自己死了后刘某某的妻子冤枉袁某的母亲,说母亲是帮凶,所以还是选择等警察来了再说。袁某原本打算把刀扔到窗外去,但是担心刀被过路人捡去,民警到时候还要加班找刀,所以就把刀扔在厕所内。大约过了一刻钟左右民警到场。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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