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38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杨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