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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某(绰号三哥)。
辩护人许德学,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许德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贩卖、运输毒品
2012年5月,被告人刘某经与莫毅(已判刑)共谋后为莫在广东购买毒品。同年7月5日,刘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沥淋镇收受莫毅毒资人民币11万元,并从他人处取得毒品后,于次日将藏有毒品的荔枝盒交由邓化文(已判刑)运输回沪。7月9日下午,邓化文在本市仙霞路、水城路路口将毒品交于莫毅派来接应的陈强(已判刑)后,邓、陈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莫毅等人亦于当日被抓获。经鉴定,荔枝盒内藏有含量为79.85%的甲基苯丙胺688.39克。
2014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携带净重113.549克的甲基苯丙胺在宁波火车站候车准备搭乘D3117次火车前往福州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容留郑某、龚某某、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铜梁县龙胤大酒店1103房间内吸食毒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肖某某、龚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的毒品、火车票等物证、书证;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同案犯莫毅、邓化文、陈强、简桂英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其2014年5月3日运输毒品以及2013年3月8日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对2012年一节辩称其没有与莫毅共谋合伙经营毒品生意,只是应莫毅的要求协助莫在广东向上家购买毒品以及将该些毒品交给莫指定的马仔实施运输。
辩护人认为,1、起诉指控刘某与同案犯莫毅共谋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证据并不充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实施了协助莫毅在广东购买毒品后交于其指定的马仔运回上海的行为,故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且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2、涉案毒品均已被查获没有流向社会,且有部分毒品确为刘吸食所用,可酌情对刘从轻处罚;3、刘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刘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事实
2012年5月,被告人刘某经与莫毅(已判刑)共谋后为莫在广东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同年7月5日,刘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沥淋镇收受莫毅毒资人民币11万元。后刘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将藏有毒品的荔枝盒交由邓化文(已判刑)运输回沪。7月9日下午,邓化文在本市仙霞路、水城路路口将毒品交给莫毅派来接应的陈强(已判刑)后,邓、陈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莫毅等人亦于当日被抓获。经鉴定,荔枝盒内藏有含量为79.85%的甲基苯丙胺688.39克。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租赁合同》、《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轿车出上海道口照片、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分别证明:2012年7月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仙霞路***弄***号楼下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邓化文、陈强,并当场从陈强处查获一只红色水果纸箱,印有“荔枝”字样,内有白色晶体14包。后公安人员在莫毅租借的仙霞路***弄***号403室内抓获简桂英,在程家桥路***号门口抓获莫毅。经鉴定,送检陈强的688.39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9.85%。上述毒品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经尿检,莫毅、陈强、简桂英均为苯丙胺类阳性和冰毒阳性,邓化文为阴性。轿车出上海道口照片反映,莫毅驾驶牌号为苏DBQ508的银色荣威轿车于2012年7月5日3时45分许从沪杭公路***号收费口驶离上海,当时车辆副驾驶座和后座均坐有一人。
2、涉案人莫毅供述:2012年4、5月,他经老乡介绍认识了“三哥”,也就是刘某,刘称有门路从广东购买到冰毒,让他负责找人运输毒品到上海销售,赚到钱大家分,他同意了。他和“三哥”决定让他表弟陈强负责在上海接毒品以及和他一起卖毒品。陈强介绍在广东打工的老乡绰号“小胖子”(即邓化文)运货。“三哥”把来上海的路费给“小胖子”,同时给“小胖子”一个内装有500粒麻果的打卡机带到上海交给陈强,“三哥”还让他给“小胖子”1,000元作为报酬。“三哥”称1粒麻果进价30元,他在上海以50元价格出售,共售出400粒,剩余100粒被他自己吸食以及分给陈强和几个朋友,所得利润约8,000元已经汇到“三哥”的银行账户,“三哥”称来上海后再分配利润。2012年7月初,“三哥”称已搭好门路从广东购买11万的冰毒,其中9万元是“三哥”上次借给他的,让他再借2万元,分成时由“三哥”拿四成,他就向陈强借了2万元。7月5日,他带了11万元驾驶牌号为苏DBQ508的荣威轿车与“小胖子”及女友唐微微到广东惠州市沥淋镇,“三哥”接他们入住旅馆。之后,“三哥”安排“小胖子”在别处过夜,称让“小胖子”独自将冰毒带回上海。他将11万元交给“三哥”。次日,他和唐微微先回上海。7月7日晚上,“小胖子”打电话称“三哥”已将冰毒交给自己,买了次日的车票。7月8日傍晚,“小胖子”打电话称已上车并称“毒品在盒子底下,很安全”之类。7月9日下午,他让陈强去仙霞路、水城路路口接“小胖子”,并让简桂英在仙霞路***弄***号403室唐微微暂住地看着陈强去接货。后他接到简桂英手机短信,让他不要过去。他急忙打电话给简桂英,简称她看到楼下有很多警察将陈强和“小胖子”抓走了,让他不要回家赶快跑。他驾车途中被警察拦截并抓获。莫毅经辨认一组照片,确认其中刘某即“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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