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严某。
辩护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乙、赵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文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乙、赵甲、被告人严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何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乙、赵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4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与赵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碧江路东南角一居民休闲广场内的长亭处,因琐事发生争执,严某即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切赵某某的左上臂近腋窝处,后赵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而死亡。现场群众配合公安人员将逃离现场的严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赵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左上臂近腋窝处,伤及左侧肱动脉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许某某、宋某某、董某某、赵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居民死亡确认书、病史记录、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严某已满七十五周岁,还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严某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本案的被害人先打了被告人,过错在先。第二,被告人为被害人找医护人员救治,在跑向医院的途中,看见巡逻警车,主动拦下警车,随同警车一起到派出所,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第三,被告人已经年满75周岁,且系孤老,故建议法院量刑上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与赵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碧江路东南角一居民休闲广场内的长亭处,因琐事发生争执,严某即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切赵某某的左上臂近腋窝处,后赵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而死亡。现场群众配合公安人员将逃离现场的严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赵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左上臂近腋窝处,伤及左侧肱动脉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案发简要经过》及《工作情况》证明:2014年7月8日20时34分许,报警人许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闵行区碧江路东川路口处的龙临阁饭店门口的广场边上,有一名老年男子持锐器将其的一个舞友的左侧腹部捅伤,并沿碧江路向南逃逸。接警后,民警即赶赴现场并开车追踪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后与群众合力在闵行区鹤庆路竹港桥将正在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叫严某,在跳舞时,因与人发生口角,持凶器将人捅伤。民警赶赴市五医院了解情况后得知,伤者叫赵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现场位于闵行区东川路与碧江路十字路口东南角一处居民休闲广场内。广场的中部为舞池,舞池的北侧有一座长亭,在长亭南北侧的地面及长凳上及北侧绿化带的草坪上有多处血迹。在绿化带的北侧空地上自绿化带至北侧的东川路(东西向)人行道、机动车道上有一条南北向的滴落血迹带。东川路、碧江路西北角处为新招鲜餐馆及新大洲车行,在新招鲜餐馆及新大洲车行拐角处为一条滴状血迹带,在新大洲车行西侧门店的水泥石阶上为一处成趟血迹。
另在碧江派出所内对犯罪嫌疑人严某勘查见:严某下身穿米色棉麻长裤有多处点状血迹,脚上穿棕色皮鞋,鞋尖处有多处红色斑迹。上述裤子及皮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不能排除严某米色棉麻长裤上的血迹及现场多处血迹均为死者赵某某所留。
4、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史记录》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证明:赵某某于2014年7月8日被人刺伤左腋下致大量出血,由120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赵某某左上臂近腋窝处见皮肤伤口,其内见肌肉及软组织等损伤出血,左侧肱动脉离断,并且全身体表皮肤黄白,呈贫血貌,胸腹腔各脏器均呈贫血状。赵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左上臂腋窝处,伤及左侧肱动脉等,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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