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981号
罪犯石某,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青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24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18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提出(2015)沪司狱白减字第2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某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8次表扬和4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石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