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8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5441号刑事判决,对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54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列宾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代理审判员 潘 兵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