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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37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许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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