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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59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长坤
代理审判员 巩一鸣
代理审判员 万志尧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林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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