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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43号 (2)
  一、被告人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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