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48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