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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3号
原告高某。
被告孙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对原告经常出言不逊,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立仁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000元,均分夫妻共同财产70000元,原告陪嫁物品折合现金给付原告,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口头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写的东西不对,孩子现在随原告生活。
经审理查明,双方无争执事实是: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5月9日生一男孩名孙立仁,现在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争执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予离婚。二、婚生男孩抚养权问题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三、原告陪嫁财产如何处理。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有哪些,如何承担。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庭审中进一步陈述,被告婚前有病,一直隐瞒,他患有××,从怀孕后对大人、孩子都不关心,经常与前女友联系,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和孩子钱花,被告天天喝酒打麻将,夜不归宿,现在已经分居两年多,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2014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和他表弟孙东东等人去我家闹事,出言不逊,张大庄派出所有出警记录,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去她家闹事,我作为父亲去那看孩子,他们就报警了,其他的都不是事实。针对第二个争执焦点,原告称,我要求抚养孩子,被告对孩子不关心,孩子住院我来伺候,他交上押金就回来,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000元。被告称,因为不离婚对孩子问题不发表意见。针对第三个争执焦点,原告提供一份财产清单,被告称,财产清单上的物品都在我家,东西都不是原告的陪嫁财产,东西都是我们结婚以前一起买的。针对第四个争执焦点,原告称,被告现在有现金七八万元,原告要求平分。婚后我们买了一个飞鸽小电动三轮车,花了3000元,现在在被告处。被告称,没有这些钱。电动三轮车有,现在在我家。
第二次庭审,原告提供一份书面的被告出轨短信记录,用以证明被告有外遇。被告质证称,不是事实。原告提供一张山东省立医院手术记录,证明原告曾经做过子宫肌瘤切除术,要求抚养孩子。并且在县医院做过剖腹产,坚决要求抚养孩子。提供两份张大庄卫生院诊断报告单,证明原告腰椎间盘突出被告不管不问。被告质证称,当时生完孩子,我以为他是看孩子看的腰疼、腿疼,具体什么病不清楚,我不可能不管不问,原告做的子宫肌瘤切除术不是我两结婚期间做的手术,我不认可。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应共同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他问题,本案没有必要另作陈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和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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