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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38号
原告赵某。
被告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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