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072号
罪犯施甲,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杨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认定施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提出(2015)沪司狱白减字第6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2次表扬和1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施甲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甲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甲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一天。
(刑期自2013年08月06日起至2015年0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