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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季某。
委托代理人董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崔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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