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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03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弄30支弄***号401室;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闵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卢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缴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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