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1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9月、2008年5月先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2月、2012年5月先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闵刑初字第1434号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14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长坤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代理审判员 巩一鸣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晶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