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257号
罪犯卜甲,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闸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卜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提出(2015)沪司狱白减字第10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卜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卜甲减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卜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3次表扬和1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卜甲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卜甲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卜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四天。
(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金淼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韩东红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