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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健有(曾用名:柳建有),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专科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1(曾用名:会会),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昕欣,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专科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艳明,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1,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男,1987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健有、刘×1、王×、韩×、李×1、田×、赵×、江×、朱×犯销售假药罪;指控被告人柳健有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健有,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姜昕欣,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赵艳明,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李俊峰,被告人李×1,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刘青树,被告人赵×、江×、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柳健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1号2号楼203室的国顺达快递公司发货,向廖×等人非法销售礞石滚痰片、复方苯巴比妥溴化钠片、降糖通脉片等药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6560余元;向巩×等人销售假药癫痫舒康胶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30余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柳健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米拉广场3号楼705号,雇佣被告人刘×1、王×、韩×、李×1、田×、赵×、江×、朱×等人,将保健品千年牌铁皮枫斗胶囊作为药品向被害人张×1等人电话销售,并通过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发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4528元,其中被告人刘×1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072元,被告人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7934元,被告人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954元,被告人李×1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724元,被告人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360元,被告人赵×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680元,被告人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朱×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柳健有向被害人卢×等人非法销售礞石滚痰片、复方巴比妥溴化纳片、降糖通脉片等药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1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承运服务合同、情况说明、话术单、销售记录、检测报告、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柳健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1、王×、韩×、李×1、田×、赵×、江×、朱×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柳健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指出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第二起事实其是按照他人的安排工作且未参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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