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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男,28岁(1987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1,女,27岁,(1987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杨×1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凯、代理检察员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杨×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1日,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具体身份不详,未到案)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水库东侧路边,持弹弓击碎赵×1停放路边的白色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右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钱包、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该车门玻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048元。
2、2014年5月1日,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千佛崖景区南侧路边,持弹弓击碎高×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起亚牌小客车右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女士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余元、酷派7269型手机一部、银行卡、驾驶证等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4元,该车门玻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40元。
3、2014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千佛崖景区门口北侧路东,持弹弓击碎崔×停放在路边的黑色中华牌小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男士单肩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HTC牌T327T型手机一部等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元。
4、2014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千佛崖景区门口北侧路东,持弹弓击碎红色马自达牌小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王×2放置在该车内的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HTC牌手机一部等财物。
5、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王×1伙同杨×1驾车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龙泉务加油站东侧路边,持弹弓击碎王×3停放在路边的大众速腾牌小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及证件、银行卡等财物。
6、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王×1伙同杨×1驾车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下苇甸龙王庙附近路边,持弹弓击碎袁×停放在路边的福特牌小客车左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皮包,内有数码相机及证件、银行卡等财物。
7、2014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门头沟区野溪村南路口西侧,持弹弓击碎赵×2停放在路边的奇瑞牌QQ小客车左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包两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及衣物等财物。
8、2014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峪嘴村河边路,持弹弓击碎辜×停放在路边的尼桑牌小客车左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包两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手机一部、戒指两枚等财物。
9、2014年9月6日,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南街南口路东公共厕所门前,持弹弓击碎安×停放在路边的尼桑牌小客车右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皮包一个,内有钱包、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车辆车玻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69元。
10、2014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村云上云饭店西侧,持弹弓击碎贾×停放在该地的奥迪牌小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车内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钱包、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车辆车玻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468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1、杨×1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1、杨×1定罪量刑。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1、杨×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具体身份不详,未到案)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水库东侧路边,持弹弓击碎赵×1停放路边的白色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右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钱包、银行卡等财物。经鉴定,该车门玻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048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1当庭供述证实,2014年5月1日,他和“四哥”、杨×1在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水库东侧路边,持弹弓击碎一辆白色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右后车门玻璃,盗窃了车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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