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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刑初字第103号(2)
2、被告人杨×1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她和王×1、“四哥”开车到平谷区黄松峪水库路边时,看到路边有一辆凯迪拉克汽车,当时“四哥”下车用弹弓子把汽车玻璃打碎了,将车座上的小手包偷了出来。
3、被害人赵×1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日15时30分许,他发现他停放在平谷区黄松峪水库东边路边的白色凯迪拉克汽车右后侧玻璃被砸坏,他放在车内的钱包被盗,钱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1指认出,她与王×1、“四哥”于2014年夏天,在平谷区黄松峪水库中部路边砸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并将车内一个包盗走。
5、车辆照片证实,被盗车辆为白色凯迪拉克SRX汽车,该车右后车门玻璃已经毁损。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白色凯迪拉克SRX汽车门玻璃修复费用为2048元。
7、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日18时许,赵×1报警称,他停在平谷区黄松峪水库东边路边的凯迪拉克汽车右边后侧玻璃被砸坏,车内钱包被盗。
二、2014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千佛崖景区南侧路边,持弹弓击碎高×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起亚牌小客车右后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女士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余元、酷派7269型手机1部、银行卡、驾驶证等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4元,该车门玻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4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1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她和王×1、“四哥”开车到平谷区黄松峪水库路边,砸了路边一辆凯迪拉克汽车后,他们又继续往水库里边开,过水库后在路边“四哥”下车又砸了一辆轿车,从车里偷了一个深色挎包,包内有一二百元现金,其他物品记不清了。
2、被害人高×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日17时许,他发现他停放在平谷区黄松峪乡千佛崖景区南边路东的白色起亚K2牌汽车右后侧玻璃被砸坏,车内挎包被盗,内有现金140余元,白色酷派手机1部,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1指认出,她与王×1、“四哥”于2014年夏天,在平谷区黄松峪乡千佛崖景区大门南侧100米处路东砸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汽车,并将车内一个包盗走。
4、车辆照片证实,被盗车辆为白色起亚牌汽车,该车右后车门玻璃已经毁损。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酷派牌7269型手机鉴定价格为684元,汽车玻璃鉴定价格为240元。
6、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日17时许,高×报警称,他停放在平谷区黄松峪乡千佛崖景区南边路东的汽车右后侧玻璃被砸坏,车内挎包被盗,内有现金140余元,手机1部,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三、2014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千佛崖景区门口北侧路东,持弹弓击碎崔×停放在路边的黑色中华牌小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该车内的男士单肩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HTC牌T327T型手机1部等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1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她和王×1、“四哥”开车到平谷区千佛崖景区附近时,路边停了一排车,“四哥”下车砸了一辆轿车的车玻璃,从车里拿的什么她记不清了。
2、被害人崔×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9日15时30分许,他发现他停放在平谷区千佛崖景区门口北侧路边的黑色中华牌汽车副驾驶侧车玻璃被砸坏,车内男士单肩背包被盗,内有现金500余元、HTC牌T327T型手机1部、钥匙等物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谷区千佛崖景区门口北侧路东,被盗车辆为黑色中华牌轿车,该车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坏。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HTC牌T327T型手机鉴定价格为383元。
5、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9日17时许,崔×报警称,在北京市平谷区千佛崖景区售票处马路东侧有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和一辆黑色中华牌轿车被砸,车内物品被盗。
四、2014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1、杨×1伙同“四哥”驾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千佛崖景区门口北侧路东,持弹弓击碎杜×停放在路边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客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王×2放置在该车内的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HTC牌手机1部等财物。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1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她和王×1、“四哥”开车到平谷区千佛崖景区附近时,路边停了一排车,“四哥”下车砸了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的副驾驶室车玻璃,从车里拿了一个包。
2、被害人王×2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9日15时30分许,他朋友杜×停放在平谷区千佛崖景区门口北侧路边的红色马自达牌汽车副驾驶侧车玻璃被砸坏,他放在车内的腰包被盗,内有现金2100余元、HTC牌触屏手机1部、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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