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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1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薛×因琐事与被害人孟×、姜×、于×发生纠纷,后薛×在北京市东城区国瑞东路国瑞城中区东门前被孟×、姜×、于×殴打,之后薛×持菜刀将孟×、姜×、于×砍伤,致孟×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头皮裂伤;致姜×右耳外伤;致于×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于×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作案工具已起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其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2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国瑞东路国瑞城中区东门前,被告人薛×因琐事被孟×、姜×、于×殴打后,持菜刀将三人砍伤,致孟×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头皮裂伤;致姜×右耳外伤;致于×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经鉴定,被害人于×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薛×被民警当场抓获,作案工具现已起获、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于×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8日2时许,孟×、姜×找到于×,让其一起去打韩×的男友薛×。在国瑞城中区东门外,于×等见到薛×后,孟×与薛×对话,后双方互殴。期间,于×用脚踹了薛×的背部、臀部。薛×向南跑,于×等人跟随。后薛×冲进1家店内,拿出1把菜刀,先将孟×砍伤,后又持刀砍于×,于×躲闪后,被人推倒在地,致额部出血。后于×自行回到宿舍,拨打“120”急救电话前往医院就诊。
2、被害人孟×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孟×因反感薛×酒席间的言语遂向姜×、于×提议殴打薛×,2人表示同意。后姜×、孟×分别给韩×打电话,让其与薛×出来喝酒。在国瑞城中区东门外,孟×等人见到韩×、薛×,孟×上前踹了薛×的腹部,姜×、于×也对薛×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薛×起身后冲进1店内,持菜刀将孟×头部砍伤。后孟×发现于×也坐在旁边,头部出血。韩×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孟×送往医院。在医院,孟×看到姜×右耳附近出血,姜×告知此伤系薛×持刀划伤所致。
3、被害人姜×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孟×因反感薛×酒席间的言语遂向姜×、于×提议殴打薛×,姜×表示同意。后姜×、孟×分别给韩×打电话,让其与薛×出来喝酒。在国瑞城中区东门外,孟×等人见到韩×、薛×,孟×先踹了薛×,后姜×、于×也对薛×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停手后,薛×起身冲进1大排档店内,持菜刀追砍孟×。将孟砍伤后,薛×又砍伤于×,并将其推倒在地。后薛×又持刀扇姜×的面部,刀尖致姜×右耳部划伤。
4、证人蔡×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蔡×经营的陕西小吃店准备关门时,1名男子冲进店内,将卖凉皮台子上的菜刀拿走,随后跑出店。后蔡×听到外面有人叫喊,好像是砍人了,遂打电话报警。
5、证人韩×的证言证实,韩×系被告人薛×的女友。案发当日,韩×与薛×在宾馆休息时,孟×多次打电话给韩×,让其与薛×出来继续喝酒。下楼后,韩×看见孟×、姜×、于×在一起。当薛×走来时,孟×指着薛×说“就是他”,并与姜×、于×一起围殴薛×。韩×上前劝阻,孟×3人离开。当韩×、薛×准备离开时,孟×3人又返回追打薛×。后薛×跑进1店内,拿着1件器物与孟×3人混打。当他们停手后,韩×看见孟×右侧头部和面部出血,姜×右侧耳部出血,薛×遂让韩×拨打“120”急救电话。警察到达现场后,薛×将菜刀交给警察。在医院,韩×得知于×也受伤就诊,遂与薛×共同支付孟×、姜×、于×医疗费共计人民币约14000元。
6、被告人薛×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薛×、韩×与韩的同事一起吃饭。回到宾馆后,韩×又接到同事电话让他们出来继续喝酒,薛×不想去,并与韩×发生争执,便自行下楼。当薛×回到宾馆发现韩×未在后,再次下楼寻找。在国瑞城小区东门,薛×看见韩×与3名男子在一起,上前询问时被对方殴打。当薛×被打后欲离开时,3名男子追赶过来,薛×遂跑进1家饭店,持菜刀将上述3名男子砍伤。
7、案发现场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当日,薛×被孟×、姜×、于×殴打后与韩×一同离开,孟×见状返身追赶已经离开的薛×。后薛×冲进街旁1店内,持菜刀将孟×砍伤,并将随后赶到但未动手的姜×、于×先后砍倒在地。于×倒地后,薛×持菜刀扇打其头部,致于×头部撞击路边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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