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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5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绰号:阿宽),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至9月7日间,被告人李×1在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凯德华玺”公寓531房间内,以“德州扑克”形式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40余万元,违法所得累计达到10余万元。被告人李×1于2014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赌具被起获、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起赃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赌具、账单、笔记本等照片及相关复印件,证人张×1、田×、陈×、肖×1、张×2、王×、李×2、铁×、吴×、肖×2、朱×、刘×、相×、孔×、祁×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发银行储蓄卡(卡号:×××)对账单,被告人李×1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银行刷卡机一台,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晓鹏代理审判员王道平人民陪审员王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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