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继平,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凤,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启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继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邢×、方×犯生产假药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隗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继平及其辩护人王金凤、被告人邢×、被告人方×及其辩护人吴启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继平先后租赁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利用其购买的格列本尿脲片、盐酸苯乙双胍片、灌装胶囊模具、筛子等工具制作胶囊,以“癫痫康胶囊”、“降糖宁胶囊”和“伊萬泰通脉降糖黄芪葛根胶囊”名义向外出售,并雇用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区(×家园)×号楼×单元×室为涉案药品贴标签、送货、收款等。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徐继平雇用被告人邢×、方×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帮助其生产涉案药品。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徐继平、邢×、方×制作涉案药品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人员和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进行现场勘验时,当场查扣“伊萬泰通脉降糖黄芪葛根胶囊”603盒、“降糖宁胶囊”435盒、大量药品外包装等;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楼3×单元×室进行现场勘验时,当场查扣格列本尿脲片40瓶、盐酸苯乙双胍片600盒、药品宣传册4000张、灌装胶囊模具、筛子等物。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涉案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继平伙同李×1、廖×、陈×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区(×家园)×号楼×单元×室,以在电视、报纸上刊登广告和雇用他人打电话推销的手段销售“降糖宁胶囊”、“伊萬泰通脉降糖黄芪葛根胶囊”和“癫痫康胶囊”,共计向王×1等316人出售上述药品,销售金额人民币367903元。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人员对北京市房山区×镇×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进行搜查,当场查扣客户联系单72册、台式电脑2台,“伊萬泰通脉降糖黄芪葛根胶囊”广告彩页1张、药品订单表111张、销售药品话术7页等。经北京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勘验,在扣押的台式电脑中发现“伊萬泰通脉降糖黄芪葛根胶囊”广告彩页、药品销售记录的电子文档等。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继平生产、销售假药,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邢×、方×生产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继平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无异议,但辩解其与李×1等人系买卖关系,并未实际参与他们的经营活动。
被告人徐继平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第二,徐继平销售药品,每瓶销售10元左右,故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酌减。第三,被告人徐继平的犯罪行为系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实施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依据该解释认定徐继平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徐继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认罪,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方×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方×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犯罪所得已经全部被扣押在案,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继平先后租赁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利用其购买的格列本尿脲片、盐酸苯乙双胍片、灌装胶囊模具、筛子等工具制作胶囊,以“癫痫康胶囊”、“降糖宁胶囊”和“通脉降糖黄芪葛根胶囊”名义向外出售,并雇用他人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区(×家园)×号楼×单元×室为涉案药品贴标签、送货、收款等。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徐继平雇用被告人邢×、方×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帮助其生产涉案药品,被告人邢×、方×从中获利12000元。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徐继平、邢×、方×制作涉案药品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人员和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进行现场勘验时,当场查扣“通脉降糖黄芪葛根胶囊”603盒、“降糖宁胶囊”435盒及大量药品外包装等;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进行现场勘验时,当场查扣格列本尿脲片40瓶、盐酸苯乙双胍片600瓶、药品宣传册4000张、灌装胶囊模具、筛子等物。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涉案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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