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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69号 (2)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顾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前罪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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