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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018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香年、刘豁然,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陈××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智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丁香年、刘豁然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间,被告人郑××在北京“十里河”古物市场收购象牙制品环10个。经鉴定,被告人郑××收购的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共重0.030kg,共计价值人民币1250元。
2013年间,被告人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出售象牙制品珠子18个、象牙制品牌子1个,被告人陈××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象牙制品。经鉴定,被告人郑××出售、被告人陈××收购的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共重0.135kg,共计价值人民币5625元。
2014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指使被告人陈××在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伊势丹商场三楼接收其欲出售的象牙制品快递包裹一个,被告人陈××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郑××出售的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重2.170kg,价值人民币9041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家中本市和平区唐山道贵都大厦3门2704号房间查获象牙制品0.12kg,价值人民币5000元;从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快递公司查获寄往上述地址的象牙制品16.89kg,价值人民币703756元。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
案发后,被告人郑××于2014年7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象牙制品均被依法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于××、常××的证言;有物证鉴定书;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发还清单、快递单据、照片;还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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