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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007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一×,因本案于2012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春景,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俊鸽,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因本案于2012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人、刘辰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因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佳莹、李建鸣,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因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因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振辉,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因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国娟,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一×、尹××、何××、刘××、单××、鲁××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及证人崔××、王一×、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高一×、尹××利用担任天津天宁苏宁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电脑运营部部长及海光寺3C服务中心网点主管的职务便利,经商议直接或指使海光寺3C服务中心受理员及维修工程师被告人何××、刘××、单××、鲁××等人,采用自行手工补录虚报电脑安装数据等方式,侵吞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安装费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后将赃款俵分。经被害单位天津天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举报,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8日将被告人高一×、尹××抓获归案,于同年8月21日将被告人何××、刘××、单××、鲁××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高一×退缴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尹××退缴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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