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70号(5)
一、被告人高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单××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鲁××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六名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赃款127551元,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天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会发
审 判 员 任 飞
人民陪审员 王睿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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