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和刑初字第011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津和检刑诉字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间,被告人陈××向被害人曲某虚构今晚报招聘、可以帮忙找工作需要酬金的事实,在本市和平区滨江万丽酒店楼下骗得被害人曲××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后从该卡取款、转账共计98500元。2012年11月间,被告人陈××再次虚构上述事实,在本市和平区滨江万丽酒店楼下骗得被害人曲××现金50000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4日将被告人陈××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曲××的陈述,证实陈××原是她的男友,2012年6月初,陈××称给她介绍今晚报海外事业部人事编制的工作,需要酬金10万元。2012年6月8日她在和平区滨江万丽酒店楼下将一张中国银行卡交给陈××,之后分两次存入10万元,陈××陆续取出。2012年11月陈××称还需要5万元,让她找人借款,一周后他会替她还款。2012年11月2日她借款后在和平区滨江万丽酒店楼下交给陈××5万元现金。后陈××谎称已经还款被发现,她向陈××提出工作不办了,要求退款。2013年4月初陈××说办工作的钱可以退,但需要等。2013年5月1日后就找不到陈××,她在2013年7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陈××将骗取的15万元赔偿给她,她不再追究陈××的责任。
2、证人石××的证言,证实他是陈××的同学,在电台天津记者站工作,他没有帮曲××找过工作,也没有收过陈××办工作的钱。
3、证人丁××(系被告人之母)的证言,证实陈××与曲××是情侣关系,家属愿意赔偿曲××的损失15万元。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12日曲××报警,2014年1月4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抓获。
5、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实曲××名下尾号为2619的账户在2012年6月8日、16日分别存入6万元、4万元,2012年6月8日至24日共支取985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