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8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鑫、赵欣媛,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燕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及其辩护人赵鑫、赵欣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其友张×,并使用张×的名义分别向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等八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发卡激活后由被告人鲍××使用。后被告人鲍××经刷卡消费及取现,共透支本金126596.46元,本息合计250362.1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鲍××均未偿还欠款,并于2010年10月逃匿,经持卡人张×报案,2014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鲍××的亲属已代其退缴了所欠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合计177200.17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鲍××提出自己不是持卡人,其没有接到银行催收,不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其和张×共同使用的,其本人透支额应为八万余元。
其辩护人提出,1、银行对八张信用卡的催收是向张×发出的,鲍××除自述收到过兴业银行的催收电话外,对其他银行催收不知情,且2010年10月11日,张×将八张银行卡的联系人电话全部改为张×本人,银行未对鲍××进行催收,不能满足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的情形。2、2010年9月10日,鲍××向张×写了保证书及欠条后,将八张卡交给张×,此后的消费、透支额62305.1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中。3、涉案透支额中有40737元系鲍××刷卡为张×购买饰品等的花费,应属张×花用,不应计入犯罪数额。4、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已与张×达成执行和解,共计33316.74元由张×偿还,此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5、鲍××向张×写的八张信用卡全部透支额由其承担的承诺,是出于疼惜张×,当时实际透支额未达到12.6万元。6、鲍××归案后,偿还了八张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金和部分利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鲍××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答辩,鲍××自身没有经济来源,有不良的征信记录,利用与张×的恋爱关系,使用张×申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其对银行催收是明知的。其刷卡给张×购买的翡翠等饰品系赠与行为,不应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负责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让其友张×分别向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等八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发卡激活后由被告人鲍××使用。后被告人鲍××经刷卡消费、取现,分别透支浦发银行4047……3083卡4631.65元、中信银行4033……4061卡13962.83元、兴业银行5280……5102卡31387.29元、交通银行4581……6834卡4416.62元、建设银行4367……1398卡5950.08元、光大银行4062……8435卡6375.7元、上海银行6221……7702卡9919.87元、民生银行4218……5577卡49952.42元,以上透支本金共计126596.4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鲍××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并于2010年10月后逃匿。经持卡人张×及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5日将被告人鲍××抓获。后鲍××之友代其退缴了全部透支本金及部分利息合计177200.17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男友鲍××说做生意经营和田玉,手头资金紧张,没有正式工作,让其用身份证办理几张信用卡取钱作流动资金,承诺生意做成后把钱还上,还说有些古董,其觉得鲍××有偿还能力,承诺还款就答应了。其用身份证陆续办了八张信用卡,分别是浦发银行4047……3083卡、中信银行4033……4061卡、兴业银行5280……5102卡、交通银行4581……6834卡、建设银行4367……1398卡、光大银行4062……8435卡、上海银行6221……7702卡、民生银行4218……5577卡。申领信用卡的资料里“亲属联系人”写的是“蓝山”,是鲍××让这样写的。八张信用卡最初办理时留了其本人电话,后来按照鲍××的要求,开卡时把持卡人联系电话改为鲍××的电话。之后八张信用卡由鲍××拿走使用,基本都是套现使用,套现时鲍××带其去的,因为需要其身份证。2010年9月,鲍××使用八张信用卡欠款共计126596.46元,鲍××停止向银行还款。八家银行分别多次给其打电话催收,其告知了鲍××,鲍××也说接到过银行催收电话,其让鲍××写了还款的保证、欠条,鲍××承认欠款金额。2010年11月初,其催促鲍××还款时,发现鲍××手机关机,去他家也没有找到,联系不上了。同年11月10日,其将这八张信用卡的持卡人联系方式改为自己的手机,之后银行催收继续打到其手机。银行催其还款,其一直找不到鲍××,感觉鲍××骗其钱后逃跑,于2011年1月5日报案。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其归还了透支款12000元,其他银行的透支款没有归还。鲍××被抓后,鲍××的朋友张一×找到其,代鲍××退还了其之前归还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的12000元,且其与张一×到银行,由张一×归还了八张银行卡的全部透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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