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和刑初字第0123号(2)
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辨认出徐××就是拿木板打其头部并对其殴打的男子,证人付××辨认出邢××、李××、时××、韩××、徐××就是案发时对被害人张××进行殴打的人,被告人李××辨认出时××、韩××、徐××就是与其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人;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张××的伤情,经鉴定,张××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面部及右眼部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110接警单,证实经被害人张××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8日将邢××、李××抓获,于2014年6月19日将被告人时××抓获,2014年7月2日韩××自行投案;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及观看录像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奥林匹克大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和平支行奥林匹克大厦营业点监控录像,显示邢××、李××、时××、韩××、徐××等人在奥林匹克大厦一楼大厅及大厦门外对被害人张××殴打的经过;
8、和解协议书,证实邢××、李××、时××、韩××、徐××等人于2014年7月2日与被害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张××不再追究邢××等五人的任何责任;
9、被告人邢××、李××、时××、韩××的供述,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均一致证实,2014年4月5日0时许,四被告人与付××、徐××等人在和平区贵州路奥林匹克大厦昔唐酒吧期间,因付××与张××之间有欠款纠纷,付××将张××叫来后,邢××、付××与张××到奥林匹克大厦一楼大厅谈还钱一事,徐××忽然持木牌打张××身体,李××、时××等人随后对张××拳打脚踢,后李××将张××拽出大厦外,邢××、李××、时××、韩××又对张××拳打脚踢,将张××打倒在地,后几人离开现场。
另有现场示意图、辨认作案地点照片、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传唤证及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李××、时××、韩××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韩××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邢××、李××、时××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四名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的辩护人所提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系初犯等量刑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莎娜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