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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006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一×。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被害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一×在本市和平区昆明路海伦斯西餐厅内因故与吴××等人发生争执,后在餐厅门前附近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李一×用酒瓶将吴××面部砸伤,用餐刀将被害人秦××面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提出,被害人吴××在事发起因上有过错责任,被告人李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秦××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李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一×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没有意见,提出,1、其无辜被对方的塑料罐砸到身上,吴××与其理论,要求下楼去解决。且在餐厅外吴××先动手,对方有过错在先。2、其与二名被害人已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秦××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一×在本市和平区昆明路海伦斯西餐厅内因被塑料罐砸到身上,与另一桌的吴××发生争执,并应吴××要求外面解决此事,后在餐厅门前附近双方发生厮打。期间,李一×用酒瓶将吴××面部砸伤,用餐刀将被害人秦××面部捅伤。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李一×抓获,收缴作案工具餐刀一把在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一×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一×赔偿秦××经济损失十八万元,秦××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李一×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院对李一×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害人吴××亦表示接受李一×的赔礼道歉,不要求民事赔偿,对李一×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法庭对李一×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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