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刑初字第036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代理检察员冯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朱XX、任XX(均已判刑)于2006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天津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天泽公司”),任毅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朱XX任董事长,刘XX(已判刑)任副总经理。后朱XX、任XX又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间先后注册成立北京锐文贝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文贝德公司”)、卓远财富(天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财富公司”)、北京中卓远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远创公司”)、哈尔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司”)、天津卓远天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卓远天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2009年至2012年4月间,朱XX、任XX伙同刘XX经策划后,以卓远天泽等涉案公司可以“私募基金”用于投资委托理财、处置不良资产、房地产、度假村养老院及经营货运和航运、影视产品、艺术品等项目为名,以投资3个月收益10%、投资6个月收益30%-50%、投资12个月收益60%-120%及短期投资提前支付利息为诱饵吸揽公众资金。
朱XX等人为扩大吸揽途径,采用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在本市发展了孙XX(已判刑)等六名基金经理,孙XX又在本市发展了被告人于××等人作为其下线投资代理人,并以投资周期短、高息回报及提前支付利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诱使投资群众通过孙XX及被告人于××等人与朱XX、任XX掌控的卓远天泽公司、锐文贝德公司、卓远财富公司、中卓远创公司、哈交所公司等公司签订《卓远理财投资协议》、《卓远天泽理财合约》、《卓远天泽PE合约》、《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并按照卓远天泽公司内部工作流程和分工,将资金通过银行汇款、网上银行转账、POS机刷卡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转至被告人朱XX、任XX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内。被告人于××根据合同及投资人存入的资金数额按比例获取佣金。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