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036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代理检察员冯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朱XX、任XX(均已判刑)于2006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天津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天泽公司”),任毅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朱XX任董事长,刘XX(已判刑)任副总经理。后朱XX、任XX又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间先后注册成立北京锐文贝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文贝德公司”)、卓远财富(天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财富公司”)、北京中卓远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远创公司”)、哈尔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司”)、天津卓远天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卓远天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2009年至2012年4月间,朱XX、任XX伙同刘XX经策划后,以卓远天泽等涉案公司可以“私募基金”用于投资委托理财、处置不良资产、房地产、度假村养老院及经营货运和航运、影视产品、艺术品等项目为名,以投资3个月收益10%、投资6个月收益30%-50%、投资12个月收益60%-120%及短期投资提前支付利息为诱饵吸揽公众资金。
朱XX等人为扩大吸揽途径,采用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在本市发展了孙XX(已判刑)等六名基金经理,孙XX又在本市发展了被告人于××等人作为其下线投资代理人,并以投资周期短、高息回报及提前支付利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诱使投资群众通过孙XX及被告人于××等人与朱XX、任XX掌控的卓远天泽公司、锐文贝德公司、卓远财富公司、中卓远创公司、哈交所公司等公司签订《卓远理财投资协议》、《卓远天泽理财合约》、《卓远天泽PE合约》、《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并按照卓远天泽公司内部工作流程和分工,将资金通过银行汇款、网上银行转账、POS机刷卡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转至被告人朱XX、任XX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内。被告人于××根据合同及投资人存入的资金数额按比例获取佣金。
后朱XX等人无法继续给投资人返款,期间,政府相关部门限令涉案公司整改并清退投资人款项。朱XX等人为解决资金问题,于2011年3月,由卓远天泽公司联合与之相关的天津市卓远天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锐文贝德公司等十家公司签订《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并具体规定了各公司的认缴金额、比例和8%-60%的预测年收益率等事项,实际仍为诱使各公司继续吸揽资金。此时,朱XX等三人又通过刘金钢等基金经理、被告人于××等投资代理人将前期投资人的投资合同转签为中卓远创公司出台的《文化艺术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卓远创公司与哈交所公司出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沉香份额标准化合约》、《岫岩玉雕作品未来收益权标准化合约》、《北京·东京皇家藏品展未来收益权标准化合约》、《中外畅销文学作品交流项目未来收益权》、《影视未来收益权合约》、《影视未来收益权合约二期》)、卓远财富公司出台的《卓远财富“共赢计划”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卓远财富艺术品委托管理协议》。并以上述合同、标准化合约、协议及公司转型、哈交所公司即将上市交易等名义,再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揽资金。后朱XX等人又将吸揽的资金继续用于返还部分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支付高额佣金、继续投资或购买至今无法收益的项目等,致使大量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返还。
后经投资人报案,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于××现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其主动退缴现金2万元。现涉案财产已由公安机关移交至天津市南开区“处置卓远天泽案工作组”待处置中。
截至目前,根据报案的投资人的言词证据及其提供的、经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或合约、银行账户汇款转款交易记录、涉案公司开具的资金收付凭证、扣押的部分电子数据等证据,扣除利息后,认定被告人于××吸揽的资金数额为28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物证书证。
(1)被告人于××的户籍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于××的经过、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银行账户汇款和收款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查封冻结通知书等。
(4)孙XX、于××名下涉案合同明细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5)公安机关对涉案投资人的“卓远案件被调查人登记表”及告知书,涉案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签订的涉案合同或合约、资金收付凭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