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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25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2008年2月1日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5年1月23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天津市南开区南大道广丰园2号楼3门101号。2000年11月24日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5年1月23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秦××均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涉案被害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秦××相识多年,均因参与不同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而被判刑。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宋××、秦××经共同预谋后,选择老年妇女为诈骗对象,采取一人冒充患者家属主动与被害人搭讪,并了解了被害人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后,以认识所谓的“老中医”为名,将被害人领到事先安排好的“老中医”居住地,另一人冒充“老中医”儿媳,将事先偷听到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告知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编造被害人家中会有血光之灾,需拿出钱财上供消灾的谎言,诱使被害人拿出钱财来进行所谓的“消灾”,在收到被害人钱财后,以需要再买四个苹果上供为由将其支走后携带诈骗所得的财物逃逸。现查明:
1、2014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华宁北里14号楼4门处,由宋××冒充患者家属,由秦××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17000元。
2、同年10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华宁北里15号楼4门处,由宋××冒充患者家属,由秦××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9500元。
3、同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凤园南里15号楼1门处,由宋××冒充患者家属,由秦××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23000元。
4、同年1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园荫北里小区附近,由秦××冒充患者家属,由宋××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任××黄金戒指一枚,后将诈骗所得的金戒指一枚变卖,所得赃款600余元二人俵分挥霍了。
5、同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罗江西里5号楼3门处,由宋××冒充患者家属,由秦××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田××4350元。
6、2015年1月1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河东区二号桥电传路1号院1号楼下,由秦××冒充患者家属,由宋××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夏××43000元。
综上,二被告人共同作案六起,共计骗取现金96850元及金戒指一枚,所得赃款二被告人俵分并挥霍。另外,骗取的金戒指因无实物,相关鉴定部门不予鉴定价格。
案发后涉案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23日10时许在本市河北区建昌道菜市场附近将欲再次作案的被告人宋××、秦××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秦××的家属退赔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0)和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二被告人的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辨认笔录,二被告人在案发现场附近的银行门前的监控录像光盘;被害人刘××、杨××、张××、任××、田××、夏××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二被告人家属退交赃款的缴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加之其年龄较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恳请对被告人秦××能够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秦××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作案六起,共同骗取涉案被害人的财物共计96850元,属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诈骗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家属退交涉案款等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及其二人均曾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再次共同、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且均以老年妇女为犯罪对象,给涉案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亦可酌情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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