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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25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2008年2月1日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5年1月23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天津市南开区南大道广丰园2号楼3门101号。2000年11月24日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5年1月23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秦××均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涉案被害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秦××相识多年,均因参与不同的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而被判刑。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宋××、秦××经共同预谋后,选择老年妇女为诈骗对象,采取一人冒充患者家属主动与被害人搭讪,并了解了被害人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后,以认识所谓的“老中医”为名,将被害人领到事先安排好的“老中医”居住地,另一人冒充“老中医”儿媳,将事先偷听到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告知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编造被害人家中会有血光之灾,需拿出钱财上供消灾的谎言,诱使被害人拿出钱财来进行所谓的“消灾”,在收到被害人钱财后,以需要再买四个苹果上供为由将其支走后携带诈骗所得的财物逃逸。现查明:
1、2014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华宁北里14号楼4门处,由宋××冒充患者家属,由秦××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17000元。
2、同年10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华宁北里15号楼4门处,由宋××冒充患者家属,由秦××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9500元。
3、同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宋××、秦××到本市南开区凤园南里15号楼1门处,由宋××冒充患者家属,由秦××冒充“老中医”儿媳,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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