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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252号(2)
一、被告人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被告人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二、案缴99000元按照涉案被害人被骗金额,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泽仙、杨爱云、张惠兰、任义先、田素云、夏金凯。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人民陪审员  任木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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