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252号(2)
一、被告人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被告人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二、案缴99000元按照涉案被害人被骗金额,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泽仙、杨爱云、张惠兰、任义先、田素云、夏金凯。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人民陪审员 任木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 壮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