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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无职业。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海、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无职业。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董××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董××及其辩护人杨春海、郭晓伟、李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董××与被害人徐××、王××、刘二×及苏××、刘一×等人共同到本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之约KTV内513房间唱歌娱乐。期间,被告人张××因琐事与被害人王××等人发生口角,经他人劝阻后各自离去。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因对被害人王××、刘二×等人心怀不满,意欲报复,遂用电话纠集被告人董××及何晖(另案处理),被告人董××纠集李响、常子阳(均另案处理)后至本市南开区北城街鼓楼北门广场的被害人王××、徐××、刘二×等人宿舍附近,对途经此处欲回宿舍的王××、徐××、刘二×等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张××、董××及何晖、李响、常子阳用拳脚对被害人王××、徐××、刘二×等人进行殴打,致徐××嘴部受伤,李响亦持刀将被害人刘二×背部、脸部刺伤。作案后,被告人张××、董××及何晖、李响、常子阳逃逸。经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4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董××抓获归案。翌日被告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牙齿的损伤及牙槽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刘二×胸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颌面部及右胸背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审理期间,就被害人徐××、刘二×所提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张××赔偿25000元;董××赔偿15000元,二被害人各得赔偿款20000元。被害人均已自愿撤诉,并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有被害人徐××、刘二×的陈述,证人苏××、刘一×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法医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被告人张××、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并辩称张××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并辩称董××系被他人纠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此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董××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酌情考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张××、董××无视国法,分别纠集、参与聚众斗殴,致人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张××纠集他人并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应对本案全部犯罪负责,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董××受他人纠集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判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董××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且均无前科劣迹。本院综合本案的全部情节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董××从轻判处。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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