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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29号
原告管××。
被告白××,无职业。
原告管××与被告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培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3月16日,我与被告经贵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管二×随我生活。我现在要求孩子变更由被告抚养的理由是:1、我与被告离婚后夫妻债务我自己承担,被告也不给子女抚养费,我没钱给孩子买房;2、我与被告离婚后,孩子实际上由我父母照看,由于本案被告起诉我父母腾房,所以,我父母现在不同意看孩子了;3、女孩长大后由我照顾不方便;4、被告名下有两套房屋,可以解决孩子落户问题,可以上幼儿园;5、被告声称孩子不叫她妈妈,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既可以满足叫她妈妈愿望,也可以让被告的乳腺疾病好转。
被告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我与原告的离婚调解书已生效,孩子随原告生活,是原告主动提出的,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2、原告的妹妹代替了母亲位置,孩子现在不认识我,原告和其家人让孩子不认我,还骂我,孩子由我抚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3、原告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原告是公司工程师,有收入,有存款,有稳定住所;4、我身患疾病,没工作,没收入,没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5、我名下有两套房屋,但其中一套是我父母以我的名义给我弟弟买的婚房,我弟弟已经在该房居住,我们有协议;我名下的另一套房屋,由于我与原告离婚后需要给原告30多万元,该款是我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向债权人借的,该房现由原告和家人擅自进入并居住至今。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年××月××日婚生一女管二×。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管二×随管××生活,白××从2015年4月开始每月2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管二×变更由被告抚养,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商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时隔不久,原告又要求变更子女由被告抚养,因不具备法定变更子女抚养的事由,故原告要求子女变更由被告抚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管××要求子女变更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培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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