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北民初字第3190号
原告黄一×。
委托代理人李津龙,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
原告黄一×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津龙和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一×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黄二×,现就读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年前,被告从事完美产品传销期间,我即与其开始产生矛盾,曾向其提出离婚,鉴于孩子尚小,就将离婚事宜暂时搁置了。后被告又进入保险公司从事第二职业,在此期间被告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扩大保险业绩的工作中,对家庭不闻不问,早出晚归,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且家庭的日常开支也都全部由我一人承担,被告从未分担过。2013年11月,我再次与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仅凭其主管臆断在亲属和孩子面前多次诽谤我有第三者,并采用跟踪、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等手段跟踪我日常生活,到我单位公开诽谤我与单位女同事存在不正当关系,给我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由于相互的极端不信任引起无数次争吵,已无婚姻关系存续的可能,我与被告数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难以相处,积怨颇深,分居多年已无正常的夫妻生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唐××辩称,我不知道原告为何起诉离婚,我也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首先,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其次,我与原告是高中同学,毕业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六年才结婚,是同学特别羡慕的一对,这么多年我们都很恩爱,也是整个家族的表率。我们从相识到现在已近三十年,婚后我们一直在一起生活,并未分居。再有,我们婚后育有一女,孩子非常优秀,我与原告对家庭、对孩子都付出很多。现对于原告提出离婚,我很震惊,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原告诉状陈述的矛盾大部分都是因双方缺少沟通导致的,致使双方关系疏远,以后我会与原告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高中同学,1986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二×。双方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后原告因被告从事第二职业疏于对家庭照顾及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信任,怀疑其有第三者,给其造成不良影响等,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抗辩,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